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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环境资源等案件刑事辩护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委托他人修复后,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以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解决“洋垃圾”危害环境隐患

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进口“洋垃圾”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个人仍然利欲熏心,为了蝇头小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伪报的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期“实务·案例”聚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一起涉进口“洋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主要从办案过程、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分析。...

明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据此,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顺位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第三人责任你应该知道这些!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

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1997年我国《刑法》338条所设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过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条文的核心内容也随之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立法说明,如此修改,是为了降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增强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该条修改后,不少地方媒体纷纷报道了当地污染环境犯罪判决实现零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全国范围内与之相关的结案数量也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之前,相关案件...

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应以生态环境的修复为着眼点

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应以生态环境的修复为着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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