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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第三人责任你应该知道这些!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鹿城警务在线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02 09:08: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法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纪某广等诉药大公司噪声污染纠纷案

药大公司建设房屋时,从电梯公司购进电梯。纪某广所购房屋与电梯井相邻,纪某广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电梯噪声大,遂向法院诉请判决药大公司立即采取隔音治理措施,并支付纪某广为检测噪声而支付的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认 为,涉案电梯噪声对原告纪某广房屋的室内影响值可以推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被告药大公司、紫竹物业公司应当对涉案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支付检测费。药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审法院认为,药大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建设方和涉案电梯的购买方,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故药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赔偿责任承担。第三人的行为作用于污染者,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案中,电梯的设计、安装存在缺陷,电梯运行所产生的噪声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药大公司建设该房屋并购买涉案电梯后安装, 使业主纪某广遭受噪声污染。可以说,是电梯设计、安装单位的过错作用于药大公司,从而发生了噪声污染,致使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据此,本案中纪某广既可以向药大公司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设计、安装单位请求赔偿,择一行使即可。纪某广从药大公司获得赔偿后,药大公司有权向电梯设计、安装单位追偿。这样的规则最大的效果就在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从而推动各民事主体更好地保护生活、生态环境。因而,民法典第1233条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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