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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一)|五个小问题带您了解本罪概述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9 14:11:22  

问题一【行为主体】哪些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下面哪些人可能涉及本罪?

A.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B.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

C. 隔壁自称有很多股票内幕消息的无业游民赵四

D. 王五,他爸爸是专门做IPO尽调的会计师,他能看到爸爸电脑里的所有资料

【正确答案】:AB。

本罪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相对应,是指具有一定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既包括法定的内幕人员和非法定的内幕人员。(具体会在案例分析系列文章中进行详细阐述。)选项C只是一个有身份证没有身份的人;选项D是一个未来可能有身份但现在没有的人。

【法条链接】: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问题二【行为方式】 上述人员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2、以下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本罪?

A. 本罪客观性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知情情况下实施了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等四种行为方式。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不能仅根据行为人自己说是否知道、是否利用而定。凡是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推定行为人知情。实务中,公司在实施资产重组等重大事件时,往往也会和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这也成为证明行为人知情的重要证据。

B. 我觉得上面的说得有道理

C. 我赞同B.

D.我不知道但是三短一长选一长

【正确答案】:还需要答案吗?ABCD。我看看有没有只选了A的。

【法条链接】

刑法第180条——“……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40条第1款——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42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问题三【客体】本罪侵犯的法益

3、本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A. 证券、期货投资人的身心健康

B. 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C. 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D. 其他证券、期货投资人的损失

【正确答案】:BC。

本罪的客体是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秩序),又包括他人合法的财产权。

选项A,身心健康可能是由普通医院和精神卫生中心管吧?

选项D,刑法如果连这都管,那和居委会的大妈有什么区别?!犯罪人内幕交易的行为如果损害到其他投资人利益,也许会导致其"肉痛",但这种“肉痛”不由《刑法》管哦~

问题四 【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4、以下哪位张三犯了本罪?

A.上市公司董事长张三将装有内幕信息的笔记本电脑遗落在了出租车上,司机将电脑送修理人员解锁后获知了内幕信息并交易了股票

B.张三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我虽然泄露内幕信息了,但我自己不仅没赚钱还亏钱了,我不犯本罪。

C.出租车司机张三听到乘车——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赵六打电话,乘着等红灯的时候故意偷看他的文档,以为自己有了内幕信息,跑去告诉了全村人,但事实上赵六看的这个文档是十年前就已经公告披露了。

D.全村100个村民都叫张三,听了出租车司机的话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大涨1周,赚翻了天。

正确答案】:B。

A.× 本罪是故意犯罪,张三缺乏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

B.√ 只要是故意,且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的,就犯罪了,无论你实际有没有达到目的。

C.× 在认定本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时,可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当行为人存在对象认识错误时,应如何进行处理?有学者认为,由于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有关交易和泄露行为应当与内幕信息具有关联性。由于受到这些条件的影响,事实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把某种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当成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就不可能出现所谓关联性问题,从而也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如果行为人将内幕信息误认为不是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由于缺乏主观故意,当然也不能构成犯罪。实践中也经常有辩护律师利用后种情形对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总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一般不应当构成本罪。

D.× 村民们属于不知情的,同样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当然,选项C选项D从主观方面分析了很多,其实重温一下问题一,他们都是没有身份的人,从这个角度,他们同样也不能构成哦~

【附加题】

上市公司董事长老王将公司要重组的消息告诉了其妻老张,老张将该消息进一步泄露给同学老李,让其买入股票。老李又将该消息进一步泄露给发小老刘。老李和老刘分别各自买入股票。在本案中,哪些人员可以构成本罪?

A. 上市公司董事长老王

B. 老王的妻子老张

C. 老张的同学老李

D. 老李的发小老刘

【正确答案】:B。

本罪对于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都有限定。

A选项中,老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虽然实施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泄露内幕信息只有导致他人实施了与该证券、期货有关的内幕交易行为,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老张并未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因此,老王的行为未对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产生实际危害,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而其对于妻子老张之后的泄露行为也不知情,亦不构成相关犯罪。但对老王应做行政处罚。

B选项中,老张作为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人员(详见知识补充),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关于选项C、D,根据内幕交易罪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再结合法益进行分析,本罪对于非法获取人员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应当限定在一手获取人员中,而不包括内幕信息的第二手及以后的信息接受者。这也是从限制刑法的打击面进行考虑而做出的处罚判断。本案中的李某、刘某虽然属于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得者,但根据解释第二条,只有通过内幕知情人员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行为才构成内幕交易。李某、刘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第二次获得人员、第三次获得人员,并不符合解释规定。因此,不构成犯罪。

【知识补充】

: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中,直接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被称为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人员;而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人员处再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被成为第二次内幕信息获得人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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