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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刑事辩护

操纵市场罪(下)| 证监会处罚后的刑事免责辩护点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9 14:05:15  

要点提示

1、本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

2、操纵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市场为出罪关键。

本文共1474字,阅读完毕需要3分钟

刑事辩护观点在最后一个板块

01行政责任

限制交易措施

操纵市场的账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限制交易,限制交易期间通常不超过三个月。

在行政调查阶段,中国证监会也可以限制被调查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市场禁入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3 年以上 5 年以下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6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的甚至可能被终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责令处理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移送

移送流程图

移送材料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的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刑走华尔街提示

当事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一定要让具有证券实务经验的专业刑事律师尽早介入:

(1)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固定证据、提交资料;

(2)理清涉案的基本事实,制定应对方案和应对策略,找到核心辩点,初步确定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方向。

03刑事辩护观点

行为不是法律规定所述“反向”操作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进行了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相符的操作。

行为属于正常股份回购

证监会《操纵认定指引》曾将股份回购明确作为操纵市场的例外许可情形:

l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l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为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l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市场操作。

行为人系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理由进行的交易行为

行为人基于其对目标公司的充分调研和综合分析后,连续投资股票,其操作属于正常的投资获利行为。

行为人对目标股票已有跟踪关注和持续投资,其出售股票是根据证券走势判断进行的操作。

行为人的交易习惯与操纵行为相符,可以将行为人此前的交易记录作为辩护的依据,向法庭提交。

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应去除市场其他因素的影响

《操纵认定指引》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规定,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向证券公司交付的交易佣金、登记过户费、交易中其他合理的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可以扣除。

违法所得的通常计算方式

已平仓:平仓价与买入价的差额。

未平仓:操纵行为实施停止后的市值或被立案调查日的市值,需要律师比较两个日期的价格,向法官争取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计算方式。

行为未达到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程度

证明行为人行为极其轻微,不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也可以据此进行减责或免责的抗辩。

在信息型操纵的方式中,论证行为人利用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行为人的信息优势几乎不存在。

行为人交易行为未导致市场行情变动

鉴于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中盈亏的因素繁多,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并不必然是导致市场行情变动的唯一原因。

据此,行为人可以从认定操纵行为与市场行情变动的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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