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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完善-从<人世间>周秉坤过失杀人罪谈起

信息来源:法务之家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01 15:37:07  

由获得茅盾文学奖的著名作家梁晓声同名小说改编的58集电视剧《人世间》,在中央电视总台一套节目黄金时间播出结束了。该部电视剧是少有的一部受到各方面观众都欢迎的好作品。笔者作为一名观众,真是很喜欢这部电视剧,也很想将自己的观后感一吐为快。但笔者清楚自己的对文艺知之甚少,不敢胡说八道浪费读者的时间,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很愿意将剧中的一个案件——周秉坤过失杀人罪说上几句,算是管中窥豹,从中看看我们刑法及司法实践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变化和完善并以此体会我国法治的进步。

剧中周秉坤过失杀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在电视剧的第43集,周秉坤和骆士宾得知周楠在美国被害后在吉春火车站相遇,这两位深爱着周楠的父亲自然是十分的悲伤的,二人在交谈中也就流漏出对彼此的不满和怨恨。进而,发展到骆士宾先动手打了周秉坤,悲伤中的周秉坤自然也就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因而二人拳脚相加也就打在了一起,当骆士宾将周秉坤打倒在地时,周秉坤用力一脚将骆士宾踹开,由于用力过猛,骆士宾踉跄几步,仰身倒地,后脑恰好就碰在一个石墩上,当时就头部出血,不省人事了。经治疗无效,骆士宾死亡了。

周秉坤因此事件被刑事立案。这种由相互打斗行为引发的死亡的事件,无论是过往还是如今都是经常发生的,我国刑法对该种行为的规制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为过失杀人罪),最后,周秉坤的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对于不了解1979年刑法规定的人来说,对剧中的周秉坤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可能是茫然不解的。因为现行刑法并没有过失杀人罪,而是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法定最高刑是七年。笔者认真查阅了当时的法律,认为对周秉坤的定罪量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和实际情况的,笔者也和在黑龙江省法院系统退休的两位法官探讨过对周秉坤的定罪量刑,他们也都认为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并认为如果他们遇到这种情况,也是会如此判决的。

为什么要定周秉坤过失杀人罪,而不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呢?因为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该行为是他人死亡的原因。就周秉坤一案来说,没有证据证明他在主观是有希望或放任骆士宾死亡的主观心理,而且骆士宾的死亡也不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是因为骆士宾的头部碰在石墩上才导致的,如果不是碰在石墩上,是不会有骆士宾死亡结果的。尽管骆士宾头部碰上石墩是与周秉坤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但这也并不是周秉坤所希望的,也是他没有预料到的,因而不能定故意杀人罪。那为什么也不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呢?因为也很能难认为周秉坤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骆士宾的主观心理,且在客观方面也难以认定周秉坤有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因为对方也正值壮年,二人也只是赤手空拳,在势均力敌的二人之间都有准备和提防的较量和打斗中,客观上也是难以做到伤害对方的行为和发生伤害对方结果的,因而,认定周秉坤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证据也是明显不足的。

为什么要定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尽管周秉坤没有杀死和伤害骆士宾的主观故意及主观心理,但是,作为一名正常人,周秉坤还是应当预见自己和对方激烈的打斗行为可能发生伤害对方或者致其死亡的结果的,无论他是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在事实上发生了与其行为有关的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自然也就应当对该结果负责。该种情况正好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相契合,因而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是合适的。像类似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并不罕见,例如,当未成年子女做了错事,盛怒之下的父母一巴掌打过去,将子女打倒在地,其头部恰好就撞在硬物上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是子女自己躲闪而将头部撞在硬物上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这自然不能定打人的父母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构成重伤的,则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发生死亡结果的,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什么对周秉坤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呢?因为当时刑法对该罪的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当时(1979年)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是:“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然,依今天的观点来看,对周秉坤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未尝不可。但是,在当时,多数情况都是首先考虑在五年以上量刑的,但本案也还是考虑了周秉坤从轻的方面的,所以没有考虑在十年以上量刑。就当时来说,致死的对象也是要考虑的,骆士宾算是一名功成名就的企业家,这是必须考虑的。尽管今天不考虑或者不考虑那么多了,当司法者是不可能脱离当时的具体环境的。

另外,就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人们的法律理念来说,对犯罪着重的是惩罚而非宽恕,而极少顾及到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例如,当时刑法就没有当今刑法(1997年)关于“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的规定,在刑事法制的理念上一直是倾向于“严打”,过来人或对当时情况了解比较多的人,想想彼时的死刑之多,对周秉坤的量刑就更容易理解了。

总之,笔者认为《人世间》在对周秉坤以过失杀人罪判处九年有期徒刑一节中,是忠于历史真实的,从中也让我们知晓回顾一点过往的法律,从比较中会会看到今天我国刑事法制的完善以及我国法治的进步。我们应当感谢作者、编剧和演员的付出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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