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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信息来源:瞭望智库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01 09:48:07  

2月24日,货拉拉再次致歉,反思了平台存在的安全预警缺失等问题,并展开安全整改。当天,死者亲属代表向记者证实,已与货拉拉平台协商达成一致,其中包括安全问题的整改。

文 | 朱远祥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原文首发于2021年2月24日,标题为《跳车女生亲属和货拉拉协商一致,“赔偿额不方便说”》,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2月22日晚,车莎莎的家属与媒体记者“还原”货拉拉司机周某当天行驶的路线。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货拉拉在《关于用户跳车事件的致歉和处理公告》称, 2月23日下午已取得家属谅解,将与家属一起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是的,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2月24日,前述亲属代表告诉记者,在与货拉拉工作人员的沟通中,家属重点提到了平台存在的安全问题。至于赔偿等具体问题,其表示“不方便说”。

据此前报道,2021年2月6日晚,湖南女孩车莎莎通过货拉拉平台搬家,在跟车途中从货车上坠落,因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涉事的货拉拉司机周某向警方供称,女孩质疑他三次偏航行驶,后来自己从车窗跳下。

事发半个月后,2月22日,长沙警方对事发现场进行重新勘查。23日,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此案仍在侦查中。

2月22日晚,公安民警在事发路段再次进行现场勘查。

在接受采访时,车莎莎的叔叔车细强曾表示,货拉拉平台存在录音录像功能缺失等安全隐患,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唤醒网约车平台的“社会责任和良心”,“否则我侄女的命就白丢了”。

值得注意的是,2月6日晚车莎莎“跳车”后,周某驾驶的货拉拉面包车未按平台上的用户约定抵达终点。直到两天后的2月8日,货拉拉平台才知晓此事。

“我们认真回溯和反思了事件进程,认为平台在三个层面存在明显问题。”货拉拉在公告中“反思”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安全预警缺失”:“2月8日平台才从警方得知此事,对此异常事件未能第一时间觉察。”

货拉拉还对“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进行反思:“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此外,货拉拉表示,在此次事件中跟进速度慢,“对本在悲痛中的家属造成了进一步的困扰”。

“此次事件如同当头一棒,让我们深刻警醒。”在2月24日的公告中,货拉拉称,平台在妥善处理事件本身的同时,由创始人兼CEO周胜馥带队成立安全整改小组,倒查订单流程,立即推进整改工作。

货拉拉公布的整改动作,“包括但不限于”7项措施:

1、升级安全事件处理流程;

2、在跟车订单场景中上线强制全程录音功能;

3、强化已有的安全功能,包括行程分享、紧急联系人、跟车人安全提示、一键报警、号码保护等;

4、扩大安全车载设备部署,试运行车内车外货厢全程监控,对司机驾驶行为进行安全提醒;

5、针对逾期未完成订单上线预警系统,发出预警后由安全部门及时核查和跟进处理;

6、在跟车订单场景中加入位置保护功能,对路径偏航,长时间停留等异常状况,第一时间进行识别和预警;

7、严格司机准入制度,加强警企合作,扩充数据源,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作为准入参考。

“我们也深知货拉拉诸多不足,”货拉拉称,“我们一定会认真整改,持续改善,为用户创造更安全更安心的货运体验。”

延伸阅读

货拉拉司机被刑拘后,侦查重点是什么

货拉拉司机周某被“抓”了。

2月23日,38岁的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长沙警方刑事拘留。女乘客车莎莎死亡一事,进入了警方的刑事侦查环节。

文 | 朱远祥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原文首发于2021年2月24日,原文有删减,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介入此案调查的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麓谷派出所。本文图片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摄

23日晚,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认为,从警方目前披露的信息分析,车莎莎死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可能存在主观过失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车莎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另外,司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目前应是警方的侦查方向,但最终的定性还有待侦查的深入,根据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关注到此事的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爱民认为,如果车莎莎是从车上“跳窗”导致死亡,那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当时货车内的客观环境,比如车窗大小、车辆行驶速度、行为人跳窗的难度等。

“从常理来讲,一个人从车上跳窗肯定有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就出去了。”朱爱民律师分析,此案中死亡的女孩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位的话,一般情况下,如果跳窗,应该要经过解开安全带、摇下车窗玻璃、起身,以及将头伸出窗户、用手支撑、脚蹬发力等过程。“在这个时间内,驾驶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刹车、阻拦等,来制止女孩跳车这一后果的发生?”

朱爱民认为,既然货拉拉司机接受用户的委托,就有责任将运输的财物安全送到约定地点,行驶过程中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退一步讲,如果女孩在跳窗之前有情绪波动,司机可以先停车缓解矛盾,或许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朱爱民说。

朱爱民认为,涉案司机周某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其行为可能与女孩死亡的结果相关。“但是,女孩跳车这一行为,目前或许还只是司机的一面之词。”朱爱民说,相信警方会继续展开深入侦查,“过失致人死亡罪目前只是一个侦查方向,还不是结论”。

朱爱民介绍,警方在深入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机对女乘客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排除以其他罪名来提请批准逮捕。而此后的司法环节中,无论是检方审查起诉还是法院审判,都会围绕事实和证据,按法定程序来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

2月23日,长沙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司机周某刑事拘留。过失致人死亡,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付其运介绍,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和量刑,来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付其运说,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法打击。

付其运分析,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客观上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的结果,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付其运介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这个结果的发生,导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他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这个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哪一种过失,要根据当时发生的情况和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来确定。”付其运认为,在车莎莎死亡一案中,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肯定会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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