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刑事案件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分案审理的情况在共同犯罪和关联犯罪中才会出现,比如出现在集团犯罪或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抑或出现在行贿与贪污犯罪等关联犯罪案件之中。
分案审理是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称谓,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则称为“另案处理”。无论分案处理还是另案处理,实质上都属于将本属于同案或者关联犯罪的案件分别处理。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正义,实体正义与否,程序起关键甚至决定性作用。案件能否分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均属于程序问题,但实质上又关乎实体正义的实现。
一、分案审理案件的种类
(一)法定分案审理的案件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坚持的原则是分案起诉,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的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坚持分案处理为原则,同案同审或者不分案起诉为例外。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先,法院审判程序在后。所以,在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也会分案审理(当然,从形式上看,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审查属于独立的个案,不存在分案处理的问题。但是,在实体审查时又无法避免审查被分案处理的其他案件证据)。
2.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分案处理的例外情形
既然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不分案起诉的例外,那就意味着这些例外情形之所以不再分案处理,也基于对案件质量和司法效率的考虑。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高检发研字(2013)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二)法院认为需要分案审理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法律适用时肯定存在解释法律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处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司法效率的,可以分案处理。
根据规定,分案审理的应当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效率,这是分案审理的基本准则。比如同案犯在逃导致已经被羁押在案的被告人面临超期羁押情形的,分案审理能够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因为该规定过于原则,而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准确执行,也就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不统一。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应当坚持前述原则,不得恣意分案审理,因为若无原则地分案审理将严重影响案件质量。
二、信息网络时代下分案审理的必要性
《解释》之所以明确规定分案处理的内容,主要基于对信息网络时代的大背景考虑的。比如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电信诈骗集团犯罪以及互联网赌博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地呈现多地域性的特点。这必然对司法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在保证案件质量情况下采取分案审理的模式。《解释》也正基于对这种大的环境变化而作出的分案审理的规定。
当下常见的、典型的分案处理案件无过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第一非法集资案件中分层处理的规定是分案审理的必然。比如实际控制人按照集资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但是基层员工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分级审理必然会导致分案审理。同样,不同分公司在各经营所在地被依法审理,这种分地域审理也必然导致分案审理。
三、分案审理对案件的影响
坚持同案同审的原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是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规则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且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达到“唯一性”的标准,即应当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这种证明标准主要是为了实现“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目标。但是,分案处理往往会导致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方面失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本条规定在同案同审的案件中肯定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但是一旦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必然面临着被分案审理在先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证据直接被认定为本属于同案但被分案处理的案件中的证据而被直接采信,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则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甚至可能会导致错案的出现。
鉴于刑事案件中证据审查和认定的规则,分案审理应当慎之又慎,确实出现了因客观情况而导致有分案必要的的情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分案审理,但是在证据审查时应当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包括被分案的其他证据的卷宗、他案被告人出庭对质和接受本案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法庭的问讯等,切不可轻易将被分案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如分案处理,严重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则应当避免。而且一定要避免主观分案的情形出现。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的,能否为了避免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导致二审全案审理的情形出现,从而予以分案审理呢?
这种情况就属于主观分案的情形,应当予以避免。虽然,部分被告人上诉会导致二审法院全案审理,但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必然要求,不能仅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而牺牲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四、被分案处理后的应对
(一)提出同案同审的申请
非必要不分案,同案同审是原则,分案处理是例外。辩护人若认为分案处理对于被告人辩护权利造成侵害的,应当依法提交申请。
当然,为避免仅提出同案同审的申请相对比较单薄,且很容易被“拒之门外”的情形出现。辩护人应当充分说明本案与被分案案件相关联的证据存在关联,证人以及被告人应当出庭,从而实现同案同审的目标,以查明案件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依法申请法院对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提审以确认相关案件事实。从而争取案件能够同案同审,或者提示法院能够全案审查证据,使被分案审理的案件事实能够充分查明,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告人的权益。
(二)申请调取被分案处理的他案的卷宗
案件被分案处理后,案件卷宗往往被分案处理。即被分案审理的案件卷宗并不全面,若如此则必然导致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无法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进而无法开展有效辩护。
在分案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同案同审申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从而实现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调取全案卷宗,进而做到有效辩护。
当然,对于本不应当分案审理的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坚持同案同审的原则,以避免发生错案,以实现“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目标。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分案审理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第四百零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第四百六十七条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第五百五十一条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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