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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信息来源:犀力刑辩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07 14:12:16  

关于重婚罪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行为人在其婚姻关系没有合法解除的存续期间,在固定住所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从实质上侵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善良道德风俗,构成重婚罪。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刑终402号

自诉人郑某某诉称:郑某某与被告人董某于2007年9月订婚,2008年3月诞下一女,2015年2月26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登记结婚。后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业务关系认识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董某有配偶,两人之间的不正常男女关系仍迅速发展,至2016年4月,两被告人竟公开租住在昆明市盘龙区滨江俊园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安琪儿妇产医院生下一女。董某、张某某行为构成重婚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二:

前婚的婚姻登记程序虽然存在程序瑕疵,如果被告人明知自己已登记结婚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的,仍构成重婚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633号

被告人夏国学于1999年6月7日委托他人为自己与于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一女。2011年6月8日,被告人夏国学在未与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黄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民政局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后经被害人于某某报警,被告人夏国学于2014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认定被告人夏国学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规则三:

涉外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则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在刑事审判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应当予以区分,适用公证认证程序,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可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35号

自诉人:桥本郁子(桥本いく子),女,日本国国籍(护照号码MS5170524),1967年9月20日生,无业,住日本国京都市下京区大宫通花屋町大宫二丁目585番地

被告人:桥本浩,男,日本国国籍(护照号码TG6604842),1960年7月13日生,中国上海天坛普华医院医生,暂住中国上海市古井路38弄180号1201室;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自诉人诉称:被告人桥本浩通过伪造签名、印章等非法手段骗取离婚登记,在与桥本郁子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又与陈丽莎在中国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桥本浩拘役三个月。

裁判规则四:

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婚姻的男女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结婚,男女双方均构成重婚罪。

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黔2322刑初66号

2004年5月,被告人王菊与兴仁市村民李某结婚,二人于2010年6月29日补办结婚证。王菊在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离家出走与家住贵州省兴仁市大山镇的被告人王明刚共同生活,2018年12月14日生育小孩王某某。被告人王明刚与其妻子潘某于1989年农历二月初三按农村习俗结婚,形成事实婚姻直至案发时未离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明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规则五:

虽生育子女,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刑初234号

自诉人邓贵容与被告人刘剑光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23日生育了儿子刘*涛,2001年10月19日生育了女儿刘*霞,2015年4月9日生育了女儿刘*婷。庭审中,自诉人称其与被告人刘剑光已分居生活多年,被告人刘剑光否认,称2021年春节期间还在一起生活,未分居生活。自诉人邓贵容称二被告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当庭否认。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均认可双方发生婚外恋并于2019年1月23日生育了非婚儿子刘*榆。被告人刘剑光与被告人杨紫琳未登记领取结婚证,也未按农村习俗举行过结婚仪式。

审判结果:

自诉人邓贵容指控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共同生育儿子刘*榆并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认可生育儿子刘泽榆的事实,但否认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指控的该事实。综上,自诉人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刘剑光、杨紫琳无罪。

裁判规则六:

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即可构成重婚罪。

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刑初564号

2021年4月至6月,在光山县,被告人熊怀兵明知张某(另案处理)与李某3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在一起生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光山县寨河镇张胡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李某3与张某婚姻关系证明、2021年6月2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等,证人张某、李某1、谢某、李某2、李某3、李某4等人的证言,勘查笔录,被告人熊怀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怀兵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公开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与他人同居,但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熊怀兵,明知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而到张某某家中,公开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有被告人供述,有多名证人证言,且寨河镇张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上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裁判规则七:

隐瞒婚史,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偃师市人民法院(2021)豫0381刑初197号

被告人刘建国于1996年9月16日与宗某在偃师市邙岭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后被告人刘建国在与宗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隐瞒婚情与湖南省沅陵县王某于2011年3月14日在湖南省沅陵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该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决:被告人刘建国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裁判规则八:

外国人,在中国与中国人登记两次结婚,构成重婚罪。

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刑初21号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YORNTHAT(中文名:园萨)使用护照号码为NO124XXXX的柬埔寨护照,通过旅游签证进入中国境内,通过居间介绍人徐塞妹的帮助和介绍,认识了浙江省开化县籍的郑某2,于2018年5月25日与郑某2在浙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同在浙江省开化县XX村XX号郑某2家中生活。被告人YORNTHAT(中文名:园萨)于2019年3月15日生育一男孩后,于2019年9月22日偷越回柬埔寨。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YORNTHAT(中文名:园萨)在柬埔寨重新办理了护照,护照号NO1××××。

2020年3月,被告人YORNTHAT(中文名:园萨)未经签证偷越至中国境内,通过柬埔寨籍女子CHANTHEARY(中文名“小”)的帮助和介绍,于2020年3月17日,认识了福建省周宁县籍的郑某1,其与介绍人CHANTHEARY(中文名“小”)均隐瞒已在中国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事实,在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尚存续的情况下,经商议收取8万元礼金后,被告人YORNTHAT(中文名:园萨)于2020年3月18日跟随郑某1到周宁县××乡××村××村××号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YORNTHAT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决如下:被告人YORNTHAT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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