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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篱回头看之纪法大讲堂㉒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信息来源:绿地香港红色之声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8 15:47:41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社会大众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及其生产经营的特定商品的综合信誉评价。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轻则降低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重则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法予以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刑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案例分享】

1、杨XX损害商业信誉罪案【(2014)温鹿刑初字第1号】

2013年8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XX为报复被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解职一事,捏造有关某地产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因甲地块和乙项目招标问题向原X市委书记行贿等虚假信息,并利用互联网将该信息公开发布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XX又通过微信将该信息发给某地产公司原同事黄X、肖X,造成不同程度的转发,导致乙项目开盘在即,谣言传开后,有很多客户开始怀疑该楼盘能否顺利开盘,给某地产公司品牌造成了负面影响。当日早8时许,被告人杨XX将该信息从微信朋友圈删除。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判决:杨XX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要点提示】

被告人杨XX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2、史X损害商品声誉罪案【(2019)0283刑初554

2019年4月,X市X厂家属院原有住户因A地产公司在X厂厂区开发小区商业住宅楼项目而与之发生纠纷。该原有小区住户推举叶XX、史X等人为代表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被告人史X认为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为发泄不满,扩大影响,于2019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自己的手机将他人通过微信发给自己的一篇“浅谈X园风水”的图文发布在了“快手APP”平台上。该图文内容歪曲诋毁“X园”小区,有“刀煞”的风水谣言,捏造意在该小区购买房子的住户会因受“刀煞”的影响,将会对家庭、身体、财运等方面带来伤害及其他不利的后果。该图文自被史X在快手上发布后,截止2019年6月7日,网上对该快手信息浏览量已达6394次,点赞39个,评论15条。由此引发100余名先期有意项在该小区准备购买楼房的客户先后索回已交至公司售楼处的个人征信报告,致使A公司部分客户流失。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史X主动投案自首。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史X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要点提示】

被告人史X利用互联网“快手APP”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史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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