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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法罪名解析》:敲诈勒索罪

信息来源:豫法同行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29 09:52:09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为了追回合法债务对债务人使用威胁手段,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行为人实施恐吓、要挟、恐吓等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危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益。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二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两年内敲诈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案例解读

2016年12月13日,万某冒充记者向负责郑州市金水区某加油站的权某某发送该加油站的负面报道图片,之后又与该公司副总裁程某某联系,以不报道该加油站的负面新闻为由,向程某某索要现金20万元。同月15日,程某某将20万元现金交与万某。之后,万某又向程某某索要加油卡。同月23日,程某某报警,在程某某将价值2万元的加油卡交给万某后,公安人员将万某抓获。赃款、赃物均已追回或退赔并已发还,万某已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解读:《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万某冒充记者,以不报道负面新闻为由,利用程某某害怕被报道的心理,向程某某索要现金、加油卡,数额巨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六、律师解析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威胁”都是两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但两罪的“威胁”内容有所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不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身体反抗,而是用来心理施压,让被害人自己权衡后放弃反抗交出财物。

在取得财物的时间上,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后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二)单位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因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要挟、恐吓等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遭受损失。相较于自然人而言,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比如国家机关),个人难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单位不具备感知能力,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所以,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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