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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据

信息来源:王月池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21 16:15:22  

第一、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包括领取结婚证,也包括不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就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无控告或起诉重婚的可能。

1、“以夫妻名义”,要么领了结婚证,要么在一些申报材料里填写了夫妻关系、提交假的结婚证。例如,在医院做产检、分娩、领取出生证、孩子入户口的时候。

2、“共同生活”,要求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生活在一起。只有这样才会产生邻居、小区保安的证人证言。如果只是偶发性的出轨,并不能构成重婚罪。

第二、可以控告或起诉重婚罪的证据包括:

1、结婚证。

2、住院资料。他在这类资料中可能填写了名字和夫妻关系,证明他们对外宣称夫妻。

3、私生子入户资料。这类资料中,可能会有伪造的结婚证、申报夫妻关系的表格,也可证明他们对外宣称夫妻。

4、证人证言。一般邻居、小区保安能证明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5、视频、照片。一般是摆结婚喜酒时形成的视频和照片,证明他们对外已宣称夫妻。

当没有第1类证据时,要证明他们犯重婚罪,需要书证和证人证言结合,才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案例:张强与王芳婚后两人性格不合且缺乏沟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某日,王芳在网上认识了幽默风趣的单身男子李勇,经常向其倾诉自己的婚姻不幸福,不久后两人相约线下见面,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几个月后,王芳的各种异常行为逐渐引起了张强的警觉,通过查看王芳的微信聊天记录,他发现了王芳与李勇的这段不正当关系,并多次与王芳发生争吵。王芳借口要回娘家居住从家中搬出,开始与李勇非法同居。而李勇在明知王芳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以夫妻名义与其同居生活,并在一年后共同生下了一个儿子。

在王芳住院生产期间,李勇以新生儿父亲的名义在医嘱上签了字。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强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愤然向公安局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并最终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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