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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罪

信息来源: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9 16:57:31  

当前,虚假破产罪成为企业逃避债务的利器,其与虚假诉讼罪类似,行为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这种表面看似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行为,实质上却属于以不法手段逃避债务的犯罪行为。

虚假破产罪侵害的客体不仅是破产制度而且还包括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破产罪案件与虚假诉讼罪案件类似,行为人的目的都是在逃避笔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判决数量不多,原因在于本罪的发现难度较大,包括刑事控告难度较大,控告成功的几率小,如果侦查机关不介入则不容易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提起刑事自诉的,通常也不予受理。比如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阿刑立字第1号)认定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受理,自诉人的主张应向有关部门告诉解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黑01刑申55号)也认定“你对上述单位提出自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债务人可能制造虚假破产案件而逃避债务,而与此同时,虚假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为此呢,我们有必要了解和认识一下虚假破产罪。

一、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处罚对象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根据规定,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本罪属于单位犯罪。通常而言,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在单位犯罪中首先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但是在虚假破产罪中,处罚的对象仅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处罚单位。采取此种刑罚方式的基础主要是基于对债权人的考虑,即不能由刑事处罚而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又进一步地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假破产行为并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而对于什么情况就达到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如果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以虚假破产罪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如果行为人在真实的企业破产程序中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的,不应认定构成虚假破产罪

在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假破产罪案件中(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781刑初88号),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不构成虚假破产罪。法院认为,虚假破产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发生了《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情形的,则构成虚假破产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的,是否构成本罪呢?

虚假破产罪的基本逻辑是行为人实施了系列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导致出现了依法可以申请破产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才构成虚假破产罪。如果企业、公司本身已经符合了破产的规定,而行为人只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则不应当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则应当依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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