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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及有效辩护案例指引

信息来源:法制视界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9 16:34:52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罪名,它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人民的消费能力日益增强,生产、销售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行为人一旦触犯该罪名,销售金额通常也比较高,那么面临的刑事处罚也相对比较重。

一、犯罪构成

(1)侵犯的法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即指刑法另有规定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以外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5) 责任形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有效辩护的案例指引

(一)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本罪的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产品的“伪劣性”,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入罪与否的要件,也是无罪辩护的要点。

1、因被他人隐瞒、欺骗,不明知案涉产品系伪劣产品

案例指引: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7〕149号不起诉决定书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案例指引: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54号不起诉决定书

(1)长期抽检为合格产品,仅一次抽检不合格,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

案例指引:崇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不起诉决定书

(2)虽未对产品质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结合现有证据不能推定其明知

案例指引:淅检公诉刑不诉〔2017〕10号不起诉决定书

(3)仅有行为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且其供述反复,不足以认定明知

案例指引: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

(4)存疑应有利于行为人,不能轻易推断为明知

案例指引:安市汉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起诉决定书

3、行为人虽知商品系假冒商标,但不知商品系伪劣

案例指引:苏园检诉刑不诉〔2018〕5号不起诉决定书

(二)无法鉴定或鉴定意见不能证明案涉产品的伪劣性

在大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案涉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都需要进行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无法证明案涉产品是否伪劣,该罪就无法构成。因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主要可以关注鉴定标准、鉴定检材、鉴定程序等问题。

1、涉案产品无鉴定标准

案例指引:谷检诉刑不诉〔2018〕51号不起诉决定书

2、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存疑

案例指引:溪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不起诉决定书

3、缺乏相关物证、鉴定意见证实所售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案例指引: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15)62号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来源:深圳刑事律师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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