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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七)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关键证据的判断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9 15:09:49  

Q、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关键证据有哪些?

1、证据转换

证券刑事案件中很多证据采用的是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转换为合法刑事司法证据叫做证据转换。证据转换是证券类犯罪案件衔接机制的重点和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该证据也包括证券监督机构行政调查收集的证据。只是该证据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里的查证并非是司法机关对证据的重新侦查,而是对行政机关已经调取的证据分析其真实性,并通过收集的其他刑事证据进行印证。

证据转换的具体程序分为证据移交和证据审查。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转换规则也有所不同。比如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其证据内容相对固定,不易篡改,无必要重新提取。该类证据适用证据转换,只需要经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后,就可以作为刑事司法证据适用。然后诸如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一般不能转换。

2、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 证明内幕信息内容、敏感期限起始时间(即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期间)及属于利好或者利空的证据,主要包括: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涉案内幕信息内容、知情人及敏感期的认定意见(或认定函);

证明涉案公司经营情况的工商登记资料、重大事项方案、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记录和上市公司停牌、复牌公告等;

证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2) 证明犯罪嫌疑人泄露内幕信息致他人、本人明示或暗示他人、本人实施的交易行为系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据。

主要包括证明交易行为、资金变化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信息基本一致,但与基本面或平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的证据。

如证券、期货账户开户、销户证明,内幕交易前后的交易明细,内幕交易前后犯罪嫌疑人家庭名下资产及消费情况——其中金额和时间的对比——分析内幕交易前后两个时间段资金变化、往来情况是否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资金量与基本面是否明显背离;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是否基本一致以及与证券期货基本面、犯罪嫌疑人正常交易习惯是否背离等的分析意见等证据。

3) 证明泄露内幕信息致他人交易、本人交易、本人明示或暗示他人获利或者止损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证据,主要包括:

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记账凭证、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销户凭证、资金对账单等;

证券期货所提供的关于涉案账户股票、期货交易、持股、盈亏情况的说明等。

3、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证据,主要包括: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任命书、聘书等;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其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行为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证据,主要包括:

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证据,如使用窃取、窃听手段的作案工具,电话录音、监控录像,电脑、收集等提取的资料,与知情人员联系的通话、短信、聊天记录等;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或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4、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接触内幕信息的机会,相关交易行为又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基本一致,并可排除其关于交易信息来源合理的抗辩理由,就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因此,我们需综合研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特殊身份主体认定、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交易信息来源的合理性等各种主客观证据,利用司法解释推定规则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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