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叶某清签订《森林管护人员聘用合同》,聘用叶某清为护林员,负责三家子镇三家子村和安乐村共5053.5亩森林管护工作。期间,张某、崔某2、崔某3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被告人叶某清管护区内非法采伐三家子镇安乐村陈家西沟组公益林。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林木采伐鉴定,三家子镇安乐村地块林木采伐现场面积共30.45亩,采伐柞树等幼树株数共1888株,采伐柞树蓄积共25.986立方米。护林员叶某清未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致使管护区域内公益林被滥伐。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清供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清系政府护林员,作为依法从事森林巡查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本人负责管护辖区发生非法砍伐林木案件,造成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根据被告人叶某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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