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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研究和解析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8 15:36:05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案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中的金融诈骗罪是指第一百九十二条中的集资诈骗、一百九十四条中的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和一百九十五条中的信用证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关注点就是单位诈骗的立案金额标准以及构成单位犯罪后,如何处罚单位以及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今天我们同样以经典案例切入,深入地了解这一法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案件提要】

2012年3月,被告人甲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甲先后成立或收购了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及A公司双创事业部等,并围绕上述公司及部门组建了“壹某某”“旺某某”“壹盐某某”“E公司”等融资平台。甲通过A公司统一控制上述各公司、平台,以销售债权、股权、基金等各类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集资。同时,甲成立F公司,作为A公司对外放贷的平台。

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甲指使被告人乙,通过A公司或乙负责的F公司,以“超级债权人”丁等名义对外发放信用贷款,并安排丁将所形成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放大,重复提供给“壹某某”“旺某某”等平台用于非法集资。又指使四人负责运营的“壹某某”平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线下门店、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冠名赛事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被告人丁等人作为“超级债权人”,将F公司的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等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

2016年起,被告人甲指使被告人丙负责运营的“旺某某”平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各大网站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被告人丁等人作为“超级债权人”,将F公司的虚假债权包装成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

2017年3月起,被告人甲负责运营的“E公司”平台,虚构平台持有某制药有限公司对吉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事实,承诺高额回报,通过“壹某某”平台业务员进行公开宣传,诱骗投资人受让虚假的应收账款。

至案发,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3亿余元,给1.6万余名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案件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

二、被告人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被告人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四、被告人丙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案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人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被告人均为A公司主要责任人员,且获益为单位所有,故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A公司成立单位犯罪。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以A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3亿余元,给1.6万余名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主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应对被告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首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单位犯罪”,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给出了一些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故我们可以推断出,确认“单位犯罪”有三个方面:一为犯罪活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为诈骗所得为单位所有,三为犯罪行为是单位决策者或决策层作出。且由于金融诈骗罪的特殊性,在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中,也有对相应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的专门规范,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金融犯罪的重视。

而在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中,我们可以看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进一步提高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有效遏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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