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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关键因素

信息来源:商界观评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8 15:22:1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争议焦点,往往会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判决书中裁判说理的研究,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合同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进行提炼,以期对非法占有目的有更加精准的认识,也好问道在同仁,请教于方家。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难通过某一份证据直接证明。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来认定,一般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实践中常常运用推定的方法予以认定。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1年《关于办理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般性规则(内容详见下表)。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1.04)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上述规则属于事实推定,是可以反驳的,只要找到相反的证据就能推翻,这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辩护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因案情疑难复杂,实务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在法条中很难将各种情形全部列举,有些案件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要想拨开迷雾,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中发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难度非同一般。因此,只有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判,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拨开迷雾,精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实践中,即使行为人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被告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之外,应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不能进仅凭行为人有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笔者发现,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一般着重考虑以下事实:

1.案发前的经济状况

通常情况下,案发前的经济状况并不能直接反映借款人是否存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经济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后期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有正常的经营业务,经济能力较强,虽然在借款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方式,但借款用途真实,后因正常经营风险无力还款,则要谨慎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并无真实经营业务,资不抵债甚至长期负债,则会被认定为“拆东墙补西墙”,则极有可能被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签订合同的动机

此处主要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背后的动因,即希望通过商事合作获取利益,还是“空手套白狼”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在吴联大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吴联大虽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存在欺骗行为,但签订合同的动机,系欲从正常的商业行为中获取利益,而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最终认定吴联大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可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背景、与相对方合作往来的背景、合同双方的言词证据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3.是否采取诈骗的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内容,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进行推定。其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类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首先要看欺骗的内容,如果认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还属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欺骗了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另外,还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4.是否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

此处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一书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认为,“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辩护律师举证证明上述内容。例如在团队亲办的一起案件中,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当事人及其公司在申请银行贷款中提供的海关合同、银行授信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在案发前正常经营,同时提供了投资实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合同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因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系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履约能力。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上述意见,判决宣告当事人无罪,终还当事人清白。

5.是否具备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

此处主要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采取行动开始准备实施履约行为,是否做出一定的努力。例如在吴俊和合同诈骗案(2014)大刑初字第81号判决书中,被告人为实施履约行为,曾积极寻求其他供应商以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玉米,虽然未能成功,但仍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吴俊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是否实施履约行为,若未实施履约行为,则进一步考察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之后,也未曾有任何证据显示其为履约而有所行动,则很容易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不意味着一旦没有实施履约行为,就能径行推定,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背后的原因。

例如,在王晶等合同诈骗案(2015)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理由为:在被害人交付保证金后,被告人始终没有实际的融资行为。王晶向被害人所称的融资途径也均为子虚乌有。可见,王晶既无为被害人融资的客观行为,也无为被害人融资的实际能力。在此后被害人向其追讨保证金时,王晶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归还。

但是,市场风险无处不在,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即使已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仍然可能由于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而遭受严重损失。但是,不能因为遭受了严重损失,就归咎于合同相对方,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来挽回损失,这与市场经济规则和法治精神是相违背的。在吴俊和合同诈骗案中,由于天气等因素玉米产量下降,被告人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未实施履约行为是基于市场风险,未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

在对这一点进行判断时,不能只局限于形式上的合同内容,还要结合签订合同的背景、双方的合作模式、实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考察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换言之,相对方是否有实质的损失。

例如,在贡胜洪合同诈骗案(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3号刑事裁定书中,被告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却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受害单位无法使用该专利权获取市场效益,签订合同的目的自始无法实现。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团队亲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私自变更了廉价的原材料,并且仍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我们在辩护意见提出的观点之一即是,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实现,已经通过合作获取了商业利益。最终成功说服检察院打掉合同诈骗罪。

当然,上述7个因素肯定是相辅相成,而绝非仅凭其中一个因素就能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阅卷时更加需要挑灯夜读,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时一个细节就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与成败。

三、结语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实务中的难点,面对千变万化的案件,要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拨开迷雾,考验着辩护律师的专业与敬业。刑事辩护,非但是一门注重结果的艺术,同样是一种注重过程的技艺。我们深信,没有过程的全力以赴、皓首穷经,就不可能有结果的水到渠成、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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