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强迫交易、虚假广告、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案件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例

信息来源:专业刑事案件辩护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15 13:58:44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起诉案例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3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阚某甲在百姓网、机电之家、城际分类网等网站大量发布出售“小区圈地短信广告机”的信息,并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已起诉)销售伪基站设备,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不起诉分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阚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阚某甲介绍哪些买家给王某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甲不起诉。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