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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学习资料搬运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13 14:40:28  

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经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某为赚取差价,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锅炉等),冒充柴油销售给某矿业公司和某物流公司。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对外销售100余次,共销售220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案发时,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内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万余元。

经江西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扣押油品的酸度、闪点(闭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2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柴油在内的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车,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中,现场查获的油品经过检验系不合格产品,但被告人之前销售的油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参考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检察机关认为,检验报告已证明油罐里待售的油品为不合格。被告人购进燃料油来源固定,其明知购进的是燃料油而以柴油名义卖出,既有被告人的供述,又有证人证言及记账凭证、发油报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一直以来均是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了全部犯罪金额,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三)加强行刑衔接,注重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之初便参与会商研判,对案件定性、抽样鉴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从案发到刑事立案用时不足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并就油品专业问题咨询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以燃料油冒充柴油使用的危害性。检察机关还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进一步提示当地成品油行业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对全县经营成品油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目前,该县成品油市场合格率接近100%,成品油安全和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提升。

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要旨】

在屠宰过程中对活牛注水,违反国家相关质量要求,降低牛肉产品的品质,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长期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在以往已售产品已灭失情况下,可以结合电子数据、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市场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与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实现1+1>2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赵某涛收购江苏省南通市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活牛屠宰、牛肉加工、销售。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赵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指使被告人贾某银等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刚等工人分别对注水牛进行屠宰、加工。上述注水牛肉经赵某涛组织,由其子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销至上海市多家农贸市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南通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现场当场查获2950斤注水牛肉。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80余万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近5000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2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涛等1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两批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万元,判处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注水,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畜禽注水,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组织科研院校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证实注水会降低单位牛肉制品中的营养成分和价值,降低牛肉的品质,且因注水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注水牛肉是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伪劣产品。检察机关在充分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坚持“四个最严”原则,严厉打击畜禽注水类犯罪行为,最终,本案主犯均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二)精准认定注水牛肉销售金额,体现刑事打击罪责刑相统一原则。本案中,南通某屠宰有限公司在案发时间段屠宰、销售牛肉的金额达3亿多元,绝大多数牛肉已销售,且根据被告人供述并非每头牛均注水,故如何认定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系本案难点。检察机关结合已查证属实的该公司生产记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案件10余名注水工、屠宰工关于屠宰过程中注水数量、注水比例的供述内容,并充分考虑注水牛肉销售金额应减去牛副产品数量等交易习惯,最终认定本案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为近5000万元。同时,针对本案中仅参与部分犯罪的员工,检察机关充分参考该公司的考勤记录,对每名员工参与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予以精准认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保证罚当其罪。

(三)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动综合治理共护食品安全。本案被告人规模化组织化开展畜禽注水,涉案犯罪金额大,危害后果波及多个地区,跨区域特征明显,治理难度较大。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发挥集中管辖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优势,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落实“跨行政区划办案+属地化检察治理”联动机制,与属地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同步在涉案四个区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共治”专项综合治理活动,对有关市场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向现场商户、群众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组织市场商户在“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倡议书上签名承诺,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持续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共筑食品安全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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