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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交易罪的手段问题

信息来源: 黎智鹏法律笔记 2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12 08:48:10  

强迫交易罪是指《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可见,强迫交易罪的手段限制在暴力、威胁手段。

首先是“暴力”,比较容易界定,这是行为人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施加物理力,进行打击和强制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强拉硬拽,以便让被害人完成交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比较多这种类型的案例。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认为:该手段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强奸罪、抢劫罪的“暴力”是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另外一种就是“威胁”手段了。“威胁”本身就具有比较大的模糊性,容易导致一些日常生活可以接受的交易被认定为具有强迫性,比如,只是辱骂几句,所谓的被害人说自己感到害怕,所以把货物卖给被告人了,这种类型的案件进入了法院的审判程序。

最高检“检答网”关于“强迫交易中威胁的理解,恶劣社会影响等的标准”指出:对威胁应作实质解释,只要没有超出语义的字面含义就是法律允许的,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对此应当进行实质判断。这其实并没有提供什么标准。

“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出现了“软暴力”的概念。“软暴力”没有归到“暴力”手段,而是“威胁”手段。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指出: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第1条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第2条指出:“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因此,“威胁”手段可以参考上述列举的行为方式,需要达到的程度是: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威胁行为往往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反复性,才可能给他人造成恐慌。被害人是否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交易,需要实质判断,如果不是基于心理强制而交易,那就不符合因果关系,交易不具有强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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