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
(2)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工具、方式手段;
(3)案发时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的内容;
(4)妨害公务的具体过程、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阻止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报复、谋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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