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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案:互联网犯罪之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开设赌场罪

信息来源:刑侦案审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8 15:36:11  

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参考判例:吴铭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592号。

规则提要:以P2P技术为依托的网络视频服务企业,不仅应当承担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且应当自觉承担起与其技术特点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程度相当的更高的注意义务。

法院观点:对于吴铭的辩护人所提利用快播软件上传淫秽视频的是不法用户,快播公司不是传播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快播公司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方式,任何人均可通过其免费提供的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其中也包括淫秽视频。但无论用户上传还是点播视频,都需要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提供服务,而且为了提高下载速度,快播公司在用户与用户之间还设置了由其控制、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当达到快播公司设置的条件时,快播调度服务器不仅拉拽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缓存服务器里,而且也向用户提供缓存服务器里的淫秽视频文件。因此,快播公司不仅参与了部分不法用户传播淫秽视频的过程,而且其设置的缓存服务器实际上也起到了对淫秽视频进行下载、储存、分发、传播的作用。因此快播公司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的主体条件。

对于吴铭的辩护人所提快播公司只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模式,法院审判的不应是技术,而应是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一方面,快播公司以P2P技术为基础搭建了提供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技术虽是快播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但如何使用相关技术,如何设定技术服务规则则是快播公司可自主选择的积极作为方式。快播公司向所有用户免费提供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及快播播放器程序,在被深圳网监处罚前对上传视频资源的用户及视频内容均不做任何限制,同时,在设置缓存服务器并设计其存储视频条件时仅以点播率为限,造成大量淫秽视频存储于快播缓存服务器中并通过其更快速地在网络上传播。因此,可以认定其在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参与淫秽视频传播的积极行为。另一方面,P2P技术本身即存在着易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盗版作品的风险。快播公司作为一家以P2P技术为依托的网络视频服务企业,不仅应当承担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且应当自觉承担起与其技术特点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程度相当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在案证据显示,快播公司不仅在受到深圳网监处罚前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而且即使在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怠于履行对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的监管义务,采取的监督措施在检查过后基本名存实亡。正是快播公司这种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消极不作为行为,造成了大量淫秽视频在快播网络上快速传播的危害后果。因此,无论从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角度看,快播公司的以上行为均理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法院认为,上诉人吴铭以及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吴铭系快播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快播播放器等核心产品的营销工作,在快播事业部拥有管理权,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吴铭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吴铭参与时间较短,不是公司股东,作用相对王欣、张克东较轻,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并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快播公司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参考判例1:汪峻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甘12刑终2号。

规则提要:损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用和名誉,将直接影响其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商业名誉,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法院观点:2013年下半年,上诉人汪峻平伙同易某某、周某某等人将未经证实的事实进行捏造、夸大后,向首钢、杭钢、攀钢、包钢等大型钢厂的纪检部门及当地的反贪局投寄举报材料,举报熊某某向上述钢厂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行贿、偷税漏税、虚报灾情在四川省荣经县骗取救灾款50万元等。在相关的纪检部门和反贪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上诉人汪峻平及易某某、周某某又多次商议在网上实名发帖举报。2014年5月3日、5日,在天涯论坛、新浪博客、凤凰网、博客网站上发布标题为“行贿数额巨大—连当年的赖昌星都无法与之匹敌”“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列举大量具体事实为何却屡屡无人关注?”“巨额行贿、重大涉黑举报无门!”虚伪事实的贴文,并让其亲友进行复制和转载,给熊某某及其公司的信誉造成很大损害。

虽然,上诉人汪峻平及易某某、周某某举报的是熊某某,但熊某某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信用和名誉直接影响其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商业名誉。经调查取证,上诉人汪峻平及易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举报材料和贴文内容均未查实,也没有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由此证实举报材料和贴文的内容纯属捏造的虚伪事实。由于上诉人捏造并在网上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熊光义及其企业的商业信誉,导致部分大型钢厂停止与熊某某及其企业的合作关系,其中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终止了与熊某某所属企业之一甘肃省文县万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铝钙钡的供货合同,致使该企业产品积压和部分产品粉化造成重大的损失。且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立案追诉。

参考判例2施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案二审刑事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终12号。

规则提要: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法院观点: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创业传奇”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并从中牟利,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从互联网上收集的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将该虚假文章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创业传奇”上。后该虚假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微信等互联网媒体上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结果。经查,截至2014年12月,该公司因浙江、贵州、四川、重庆等地经销商取消已签订的产品订单而造成的销售价款损失为936949元人民币。

经查,(1)上诉人施某二审之前一直供认其从互联网上收集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捏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以及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散布,该供述得到手机截图等在案证据的佐证,足以认定施某捏造虚伪事实损害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的事实。(2)上诉人施某明知其所发布的文章侵害他人商业信誉,且其他人可能会转发该文章而放任其发生,并造成使他人商业信誉受损的实际后果,应就该后果承担责任。

开设赌场罪

参考判例1:杨凯、吴诚坚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刑初字第893号。

规则提要:是不是构成网络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其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提供虚拟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

法院观点: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赌博网站是伴随互联网普及新生的新型犯罪,与传统赌场一样具备赌博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又具有其特性,一是组织赌博活动,建立网站为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及道具;二是非法营利,网站通过抽头渔利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三是网站接受投注,并提供虚拟币与金钱的兑换服务。是否提供虚拟币与金钱的兑换服务也是赌博网站与合法游戏网站的本质区别。

公诉机关认为game456游戏网站违规运营牛牛、梭哈等赌博类游戏,违法设置虚拟币转移功能,违规违法不按要求备案,违法违规不设定每日输赢限额等,从而指控game456游戏网站为赌博网站。经查法院认为,牛牛、梭哈等棋牌游戏本身没有合法违法之分,只有被利用赌博活动的时候,利用的人才据以追责;至于不按要求备案,设置转移功能但未按要求予以相当时日内技术保存转移记录,违规不设定每日输赢限额等,主管部门才只作行政处罚处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公诉机关从以上角度认定赌博网站的相关指控,法院不予确认。合法网站存在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据以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而网站经营者与银子商勾结,建立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组织赌客赌博并从中牟利的,才是网站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

game456游戏网站表面上不回收虚拟币,只通过发行虚拟币,依靠正常玩家充值营利,实则通过银子商实现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网站经营者通过转账功能扣取一定比例的虚拟币,再将扣取的虚拟币通过后台交由上游银子商卖给下游银子商从而实现牟利;上游银子商以低于市场一定比例的价格从网站经营者处取得虚拟币,再以市场价格卖给下游银子商从而实现牟利;下游银子商通过与赌客的交易低买高卖从而实现牟利;赌客赌客则借助网站与银子商实现赌博功能。game456游戏网站经营者利用后台为银子商增加虚拟币再予销售获利,实现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与合法游戏网站具有根本区别;game456游戏网站经营者与银子商相勾结,利用上述模式,借助网站的平台与道具,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2%的税收就是抽头渔利,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赌博网站。

参考判例2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刑初字第308号。

规则提要:通过发展银商收售游戏积分,实现了网络虚拟货币的变现,将使网络游戏成为赌博游戏。

法院观点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炫绮网络公司开发并单独运营猫游棋牌游戏网站(域名:www. catuc. com),网站内有悟空闹海、水浒传等捕鱼类及棋牌类游戏,并于2011年10月13日以猫游棋牌为名注册了易宝支付账户,将该账户及注册名称为黑龙江炫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作为网站内游戏玩家充值账户。玩家以人民币充值获取游戏积分,玩家之间可以相互转让积分。为增加网站人气(游戏玩家人数,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二人发展了游戏玩家刘某甲作为该网站的银商及客服人员,在网站内按一定比例买卖游戏积分,并为刘某甲制作了回收、销售积分的名片卡,将卡片放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各网吧内进行宣传推广。自此,游戏玩家以人民币充值换取游戏积分,赚取或剩余的积分则可以通过刘某甲等银商兑换成人民币。

2014年2月,经被告人姜某甲、孙某二人商议,将炫绮网络公司单独运营的猫游棋牌网站与酷K游戏网站合并,共用一个登陆客户端,合并后的网站继续由双方合作运营,并约定利润变更为五五分成。为逃避打击,合作运营的游戏网站不直接回收游戏玩家的游戏积分但却通过孙某、王某甲的推广及网站的客服人员大肆发展银商,由银商回收游戏玩家的积分,并在网站后台将银商设为VIP账户,规定VIP账户的最低充值限额,同时VIP账户拥有在游戏大厅内进行买卖游戏积分的喊话以及转账不扣除手续费等便利条件。此外,在合作运营后期网站取消玩家之间、玩家与银商之间直接转换游戏积分的功能,但增设斗牛游戏,并增加锁桌功能,实现交易双方一对一进行,以一方逃跑或认输,积分则自动转入对方账户的方式替代直接转账功能,进一步隐藏了其犯罪手段。

被告人姜某甲辩称其经营的猫游棋牌网络游戏、与马某合作经营的宜加电玩(后更名为致青春游戏中心)网络游戏、与孙某合作经营的酷K网络游戏都是合法经营,其本人没有发展银商,也没有支持银商在游戏中收售积分。此外宜加电玩网络游戏平台不是炫绮网络公司搭建其本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单独经营的游戏及与被告人孙某、马某合作经营的游戏中,通过发展银商收售游戏积分,实现了网络虚拟货币的变现,使3款网络游戏成为赌博游戏,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获得非法收入98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获得非法收入759万余元,被告人马某获得非法收入47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受雇于被告人孙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被告人孙某做游戏推广、点卡销售、财务管理等工作,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被告人马某经营的赌博游戏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且宜加电玩网络游戏在宜春市袁州区、万载县等地发展会员1306人,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参考判例3谷加力、沈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刑终113号。

规则提要: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不是网络赌博犯罪的护身符。

法院观点: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上诉人谷某某开始进行三五游戏网站的程序开发,同时注册域名wgm55cm的网站,并在2010年将该网站接入互联网运行。2011年6月14日,谷某某注册成立五舞公司。2011年12月9日,上诉人谷某某因经营的三五游戏网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谷某某被刑拘期间,网站服务器并未被扣押,网站仍正常运营。上诉人沈某某明知谷某某经营的三五游戏网站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在帮助谷某某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后,要求与谷某某合作继续运营该网站非法营利。2012年1月9日,谷某某被取保候审,其关停三五游戏网站三、四天后,将三五游戏网站的名称变更为飞五游戏网站,域名变更为www. gamefive. com,游戏模块和功能未作修改,三五游戏的玩家可用以前的游戏币在飞五游戏中当作欢乐豆继续投注。2012年4月,沈某某出任五舞公司总经理并对该公司进行管理,5月11日,五舞公司变更登记,沈某某持有85%的股份,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等日常经营管理;谷某某以其姐夫管某的名义持有15%的股份,为公司副总,技术负责人。

2012年6月11日,在浙江省文化厅对飞五游戏网站运营情况进行核查时,谷某某、沈某某故意隐瞒网站提供欢乐豆的赠予、转让功能。2012年7月16日,五舞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飞五游戏通过玩家充值发行虚拟货币飞五币,1元人民币在不同的时间段可以兑换133200个飞五币,1飞五币=100欢乐豆,100飞五币=100积分,500飞五币=一次性负分清零,但欢乐豆、积分不能反向兑换飞五币。飞五游戏网站设置了斗牛、通比至尊、欢乐五张、欢乐龙虎、通比牛牛、神兽转盘、水果乐园、幸运骰子等游戏供玩家以欢乐豆为筹码投注赌输赢。网站内存在大量通过买卖乐豆赚取差价非法牟利的中间商,俗称银商,银商在欢乐五张自由对战中锁桌,打出QQ联系方式及买卖欢乐豆价格等内容的广告等候交易。

玩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取欢乐豆,一是通过网站找打广告的银商,用人民币购买欢乐豆;二是直接向网站充值人民币购买飞五币再兑换成欢乐豆;三是充值人民币成为会员获取赠送的少量欢乐豆玩家获取欢乐豆后,以欢乐豆为筹码,在网站设置的斗牛、通比至尊等游戏内进行投注,按规则比大小,输的一方投注的欢乐豆完全转移到赢的一方。玩家的欢乐豆只能向银商出售变现为人民币,两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移欢乐豆,双方私下再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的欢乐豆数额,一是通过网站内“银行一用户充值模块,相互流转欢乐豆,此时网站自动消耗2%的欢乐豆;二是通过网站内的欢乐五张自由对战,双方假装游戏,然后选择强退逃跑,投注的欢乐豆就完全转移给另一方。

上诉人谷某某系五舞公司的副总,负责飞五游戏网站程序开发与技术维护,故意违规设置“银行一用户充值”模块,实现欢乐豆的转移功能,使玩家和银商可以任意交易欢乐豆;设置专门游戏房间欢乐五张自由对战,配置锁桌挂机功能,供银商在房间内锁桌打广告,并将该房间设置成无最低欢乐豆要求,便于玩家进房间找到银商,同时将该游戏设为一对一模式,便于银商与玩家以强退逃跑的方式转移欢乐豆。上诉人沈某某系五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谷某某一起故意向文化部门隐瞒飞五游戏网站具有的欢乐豆转账功能,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沈某某具有公司及飞五游戏网站的最高决策管理权限,明知网站存在大量交易欢乐豆的行为,仍与谷某某起故意设置欢乐豆转账功能与欢乐五张自由对战的锁桌功能,便于银商与玩家交易欢乐豆。

关于飞五游戏网站不是赌博网站,上诉人谷某某、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飞五游戏网站设置了赌博游戏的功能,发行筹码欢乐豆,建立欢乐豆交易平台,为玩家变现筹码欢乐豆提供了便利,同时通过在转账功能中设置消耗2%的欢乐豆,不断减少网站内欢乐豆总量,使网站能够持续发行欢乐豆,获取非法利益,综上,飞五游戏网站符合赌博网站的特征,应认定为赌博网站。

参考判例4被告人杨某、苏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4号。

规则提要:德州扑克比赛中“报名费”“记分牌”“奖金”三者间本质上具有兑换关系,具有赌博性。

法院观点:2014年10月杨某、苏某以和司成公司名义,和江苏省棋类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江苏棋协)签订体育赛事协议,合作举办“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暨GSPT德州扑克智力大赛”,并进行相关赛事宣传。协议签订后,杨某、苏某又私下与在澳门经营赌场的全球扑克之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扑克之旅公司)协商并签订赞助协议,由扑克之旅公司对该赛事进行独家冠名赞助和赛事合作。

2015年4月14日至4月16日,杨某、苏某组织工作人员,租用本市鼓楼区五台山体育中心中国银联体育馆,以举办上述比赛为名,实际举办了冠以带有赌博性质的APPT(德州扑克亚洲巡回赛名称的赛事。赛事期间,现场摆放40余张赌桌,组织上千人,采用收取高额报名费换取筹码、重复报名参赛等手段,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赛事是竞技体育运动,而非赌博活动的意见,法院认为,“赌博”是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其特点是拿财物做注码、输赢具有不确定性、并利用输赢的不确定性博得财物,以小博大。公安部三局2012年《关于对德州扑克俱乐部经营行为是否认定为赌博行为问题的答复》中亦规定“通过缴纳报名费或者现金换取筹码参加比赛的方式,赢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和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上述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玩德州扑克应认定为赌博做了明确界定。

本次德州扑克比赛,其赛事规则是参赛者缴纳高额报名费,获得相应数量的记分牌(实为筹码),后进入赛场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比赛”。由“裁判”发牌,玩家下注,依据牌组大小顺序进行输赢比较,最大者赢得底池。逐步将丧失全部记分牌的牌手淘汰,依淘汰的顺序决出名次,并给予现金奖励。

从上述赛事规则来看,参赛者是以报名费换取筹码参加比赛,通过玩牌下注实现筹码的增减,最后依据筹码的数量决定输赢的名次,进而换取现金奖励,奖金可达百万元。“报名费”“记分牌”“奖金”,三者间本质上具有兑换关系,奖金的来源为玩家的报名费,选手是在相互间博弈,进而实现以小博大,故本次“比赛”具有赌博性。

参考判例5陈为俊、乐清权等开设赌场罪,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浙杭刑终字第633号。

规则提要: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法院观点: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乐清权、陈为俊、乐晓汉在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419室注册成立杭州迅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狐公司),经营联城游戏网站。其中,乐清权持有40%的股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游戏开发;陈为俊持有30%的股份,负责客服管理和业务联系;乐晓汉持有30%的股份,负责人事管理和宣传推广。

联城游戏网站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乙、李某、江某作为迅狐公司的技术人员,受被告人乐清权指使分别负责赌博游戏的开发、网站维护等工作。在明知联城游戏要求玩家以“银子”为筹码进行游戏,并由银商点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的情况下,仍然为网站完善及持续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取高额收入

被告人陈某甲及林进科(在逃)受被告人陈为俊雇佣,帮助陈打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茶花苑2幢2单元01室的方正财富银商点的事务,包括传授客服人员工作方法、查阅该银商点的账目、将该银商点的获利转交给被告人陈为俊等。被告人刘某、陈某丙、傅某、郭某甲、夏某甲等人受被告人陈为俊、陈某甲雇佣,充当客服人员,明知方正财富银商点为联城游戏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实现“银子”与人民币之间的顺利兑换,仍然24小时轮班,通过互联网与游戏玩家联系进行“银子”的出售和回收。

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乐晓汉及其辩护人针对原判认定的赌资金额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因此原判将充值进入游戏网站的“银子”即系购买筹码的资金数额均认定为赌资并无不当,被告人乐晓汉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参考判例6林凌云、胡远超、黄傅华、王聪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鄂9004刑初96号。

规则提要:玩家购买虚拟货币后在网站投注,并设定了赔率,兑现也是找代理商,故网站实质上通过网络平台与玩家进行对赌。

法院观点:2013年1月,被告人林凌云在互联网上开办名为“梦想吧”的网站(域名www.52vim.com),并在网站上销售“幸运28”“北京28”“北京16”等8款投注类游戏,玩家购买上述网站通过代理商销售的虚拟货币后,在上述网站换成相应的金币参与投注。玩家在上述网站将金币再换成相应的虚拟货币时,上述网站从中抽取2%的渔利。玩家用兑换的虚拟货币向销售虚拟货币的代理商兑换现金时,销售虚拟货币的代理商再抽取2%的渔利。

该网站后更名为“第一梦”(域名www.231y.com),直至2014年8月被关闭。期间,林凌云让被告人胡远超、黄傅华、王聪敏等人做网站虚拟货币的代理商,负责虚拟货币的销售和回购,还聘请李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网站客服,负责网站的咨询和维护。林凌云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胡远超销售虚拟货币75次,获款3939920元;向黄傅华销售虚拟货币126次,获款1965000元;向王聪敏销售虚拟货币40次,获款395000元;向李某某销售虚拟货币22次,获款141000元。胡远超、黄傅华、王聪敏等人将虚拟货币销售给陈某等玩家,并在玩家兑现时按比例抽头渔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凌云开设的“梦想吧”网站、“第一梦”网站,玩家购买虚拟货币后在上述网站投注,并设定了一定的赔率,兑现也是找上述网站销售虚拟货币的代理商,其仅仅是以“发行彩票”的名义,与国家正规发行的彩票没有任何关联性,上述网站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网络平台与玩家进行对赌,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上述网站还在玩家赢得的虚拟货币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渔利,应当定性为以营利为目的赌博网站,而不是未经国家批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网站。

原文载《网络法案—网络法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编,法律出版社,20195月第一版,P223-235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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