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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辩护要点

信息来源: 法图索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5 11:16:4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和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贷款也就成为日常经济生活中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常规操作。与此同时,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成为影响银行及金融机构正常业务进行、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因素,刑法对其作出规制,是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行动。而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又极为相似,需要仔细辨别。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辩护逻辑

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欺骗手段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欺骗的手段行为,无论其本身是否具有获得贷款的资格,其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此时亦没有必要讨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即“无行为则无犯罪”。

其次,在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对其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

诈骗类型的犯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亦是将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民事欺诈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范围之外。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分析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至24日间,在本市沙河口区“方圆床垫专卖店”等地,虚构使用王某手机解冻银行资金、退保险资金等理由,骗用王某手机,独自或在侯某1的帮助下操作该手机并上传王某身份证照片、填写王某个人信息,冒充王某名义通过网络申请信用贷款,以王某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部、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等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217100元。尚有157861.54元未偿付给金融机构。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在本市金州先进街道,虚构使用吴某手机为公司走账,骗用吴某手机,操作该手机,并上传吴某身份证照片、填写吴某个人信息,冒充吴某名义通过网络申请信用贷款,以吴某名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七里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65600元。尚有145393.46元未偿付给金融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和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贷款也就成为日常经济生活中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常规操作。与此同时,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成为影响银行及金融机构正常业务进行、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因素,刑法对其作出规制,是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行动。而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又极为相似,需要仔细辨别。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辩护逻辑

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欺骗手段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欺骗的手段行为,无论其本身是否具有获得贷款的资格,其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此时亦没有必要讨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即“无行为则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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