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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一)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十个无罪裁判规则

信息来源: 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5 09:41:2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二十个无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兑付其吸收存款(积极退赔、退缴赃款)的情节,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858号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19〕86号

不起诉理由:1、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2、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裁判规则(二)

被不起诉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渝0103刑初23号

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高、熊某、陈某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高熊某、陈某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予以清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582号

理由:关于被告人吴某强、曾某钟、谢某的辩护人所提某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系真实项目,全部款项均用于生产经营,现已全部清退,同时吴某强、曾某钟、谢某积极配合清退,并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应依法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某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项目方的真实经营,案发后某公司主动清退集资款10,177.28万元,清退比例超过91%,对于剩余未还部分(10,850,09.37元)亦与集资参与人代表、项目方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债权处置协议》,约定以套商业房屋(评估总价为1269.90万元)折价清偿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三)

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返还存款户的存款,取得了全部存款户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裁判规则(四)

被不起诉人在公司中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且薪资处于正常的收入水平,没有过高的提成和奖金,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盘检刑不诉〔2020〕54号

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杨某某是朋友关系,自2017年3月以来任云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一直获得杨某某发放的“法人挂名工资”每月30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累计获得工资等款项约7.6万余元。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导、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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